事實:
當事人夫妻遭控竊佔罪,因其等所有A土地因地目限制,無法搭建小木屋,故向鄰居甲承租相鄰之B土地興建小木屋並搭設鐵皮涼亭,而A、B土地上方處有駁坎(擋土牆),駁坎上方為甲所有之C土地,當事人夫妻認為A、B土地與C土地之界線為駁坎,故將鐵皮涼亭延伸至駁坎,未料,A、B土地與C土地之界線並非駁坎,而是駁坎前方土地,當事人夫妻因而遭到甲提告竊佔C土地,經本所律師為當事人夫妻整理相關證據並提供予地檢署,佐證其等僅是誤認駁坎為土地界線,經地政事務所鑑界後始知越界一事,事後亦已將越界鐵皮涼亭移除,絕無竊占意圖,最後檢察官採信我方說法,當事人夫妻獲判不起訴處分。
提醒:
本案當事人等人越界建築一事雖然未涉及刑事竊佔罪,但仍有民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情事,如鄰地地主提告,不僅須拆除越界建築,亦須面臨賠償等問題。
本所提醒您,每筆土地都有經界,地政機關會以界樁、界釘方式為界標,但隨著時間久遠,可能會因建物改建等人為因素或是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或滅失等導致經界不明等狀況,建議如需在土地上搭蓋地上物,最好能先辦理土地鑑界,確認土地界線,以免地上物不慎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