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當事人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A名下,後來希望將不動產回復登記在自己名下,於是,要求A返還並與A簽立切結書,未料,A之後竟然反悔,拒絕返還不動產給當事人。本所除了協助當事人提起要求對方返還不動產之民事訴訟外,另建議其向法院提出「假處分」之聲請,如此一來可以禁止A在訴訟期間,偷偷變賣不動產。若未提出「假處分」之聲請,萬一不動產遭到A變賣,縱使最後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也無法如願取回不動產了,而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最後經法院裁定准許,當事人便無須擔憂A在訴訟期間,私自變賣其不動產了。
提醒:
本所提醒您,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定有保全程序,本件之假處分便是一例,保全程序可避免債務人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藉機脫產,務必善加運用。否則,即使債權人最後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但因為債務人已經脫產,債權人所取得者也只淪為一紙判決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