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父親預立之遺囑有瑕疵,本所協助其取得遺囑無效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來本所諮詢並表示在父親死亡前兩周,其哥哥偕同熟識的地政士、律師,前往父親病房且刻意支開醫院看護,要求父親於其事先擬定之代筆遺囑上簽字,規劃將父親全部財產分配予自己。本所與當事人詳談案情且觀看製作代筆遺囑過程之影片後,發現該遺囑內容根本是哥哥事先找地政士、律師擬定,而非出於當事人父親之意思,再者,當事人父親已屆口腔癌末期,根本無法言語,意識並不清楚,本所認為該代筆遺囑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也非出自父親之真意,於是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並提出相關實務判決給法院,最終法院認定該代筆遺囑無效。

本所提醒您,民法規定之遺囑類型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法律對於各種遺囑製作流程設有嚴格規範,製作遺囑時必須符合各自之法定要件,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因此,若您欲規劃身後財產分配時,最好事先與專業人士討論,避免遺囑遭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