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當事人之父母來本所委託案件,其等表示小孩在校與同學玩耍時,無故遭學長蓄意衝撞並按壓其頭部撞擊地面,導致其頭部受傷及眼鏡損壞,身心受創,當事人之父母與對方家長多次協商,但對方家長認為此僅為小孩間之嬉戲,兒子並非蓄意衝撞且當事人提出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本所協助當事人父母提起民事告訴並向法院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證明該名學長確實蓄意衝撞當事人,最終法院認定學長與其父母不僅須實支實付當事人的醫藥費用、眼鏡修繕費用,亦須給付精神慰撫金。
提醒:
本所提醒您,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因法定代理人對其負有保護與教養之義務,此時,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提出縱使盡相當監督之責,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之證明,始得免除賠償責任,否則父母仍須就孩子之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為受害之一方,則應妥善保存醫療費用、受損物品之修繕支出等相關單據,以利日後請求賠償作為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