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當事人來本所諮詢,表示其遭先前任職之學校指控其於離職前在學校公開分享之雲端硬碟大量下載教學資料,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經本所與當事人分析案情後,發現學校並未限制當事人下載雲端資料,反而鼓勵員工透過雲端下載教學資料,設計教案,因此當事人所為合於工作範圍內之合理使用。之後,本所協助當事人整理相關證據並提供予檢察官,終讓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提醒:
本所提醒您,離職前務必將屬於公司之電腦資料(例如:客戶連絡方式、帳號密碼等)返還予公司,切勿將屬於公司之內部資料私下攜出,以免離職後,遭前公司提告違反營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