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共有人,經事實上管理權人同意入住,不須給付其他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當事人前來本所諮詢並表示當事人父母早年將大樓登記在當事人及其兩名兄弟名下,父母也居住在大樓裡,實際管理出租,收取租金,而當事人母親晚年請當事人搬回家住,以利照顧年邁父親,但其他兄弟卻認為當事人未經過他們同意便占用其中一間房間,屬於無權占用,起訴請求當事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所研究後認為當事人父母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也有事實上管理權,因此,當事人並非無權占用,本件歷經更審,最後法院採納本所見解,認為母親是事實上管理人,擁有同意當事人入住之權限,當事人不算無權占用,最後全案確定。

本案跳脫借名登記的窠臼,從事實上管理權出發解決兄弟間的紛爭,兼顧了法律以及事理之平,值得讚許。本所提醒您親人間之借名登記,往往僅為口頭約定,並無簽訂書面契約,因此常有舉證上之困難,因此,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契約並保留相關證據,避免將來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