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受聘擔任亞運女子壘球培訓代表隊總教練,國訓中心以其不具備指導成就加給資格,拒絕給付加給。本所協助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讓其獲得應有之加給。

當事人受聘擔任亞運女子壘球培訓代表隊總教練,因其曾獲得國際級棒球賽事之銀牌教練,故依相關培訓教練費用支領要點向國訓中心申請給付指導成就加給,然而,國訓中心認為棒球與壘球屬於不同體育競賽項目,經會議決議以當事人不符合申請指導成就加給資格,拒絕給付其指導成就加給。當事人對前述否准決定不服,遂來本所委任律師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本所經研究後認為前述支領要點未以「同一運動項目」作為申請指導成就加給之要件,再者,依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的亞運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棒、壘球屬於同一運動項目,因此當事人符合前述支領要點之申請指導成就加給資格。但國訓中心卻擅自增加法律未規定之「限於同一運動項目」事項作為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根據前述參賽實施計畫,棒球與壘球被認定為同一競賽項目,故國訓中心以棒、壘球為不同運動項目,拒絕給付當事人指導成就加給,並無理由。此外,若法院認為國訓中心之否准決定並非行政處分,兩造間法律關係為聘任契約關係者,則指導成就加給為勞務給付對價之一部分,從而,當事人理應依聘任契約關係向國訓中心請求給付指導成就加給,而非提起准予發給指導成就加給之課予義務訴訟。因此,本所建議當事人除提起撤銷原處分及請求國訓中心准予發給指導成就加給外,另備位主張國訓中心應依聘任契約關係給付指導成就加給。本件歷經更審,最終法院認為當事人依聘任契約關係請求給付指導成就加給主張有理由,最後全案確定。

行政救濟的類型多元,特定行政訴訟類型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能提起訴訟,例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否則,法院將以訴訟不備合法要件,裁定駁回。另外,亦有案件類型在提出訴願前須經過特定先行程序,若未踐行此一程序,即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例如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復查程序。因行政救濟案件,依不同訴訟類型而有不同規定且程序繁簡程度各異,故建議您於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前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獲得適當的解決方案。